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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教育投资体制改革,初步建立了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教育财政拨款实现了“三个增长”,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各类学校的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有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意见,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预算管理

  (一)规范预算编制。各单位要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参与,组织相关人员结合单位年度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预算编制工作。收入预算要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本年度收入增减因素编制,对没有把握的收入不能列入预算。支出预算总体安排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没有经费来源的项目不能列。预算首先要保障日常办公、教学支出,其次是必需、必保的非经常开支,再次是设备购置和基建支出(包括往年项目、在建项目和预计开工项目);另外是按计划归还的各种借款、贷款和基建欠款等。

  (二)严格预算执行。各单位年度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教体局和财政局审批。各项支出必须做到有预算安排、有经费来源、有制度依据,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无来源支出。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要对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控制预算进度。未经批准突破预算的支出,将不予受理。

  二、严格收入管理

  (一)规范收费审批。收费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其他部门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各部门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时,须由牵头部门填写《收费审批单》,经主管会计把关审核,经分管后勤副校(园)长、校(园)长签字后,交会计室,由会计室负责收款。

  (二)严格收费公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要通过发放收费通知书、设立收费公示栏、公开投诉电话等形式,及时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

  (三)加强票据管理。收费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票据要安排专人管理,票据的领取、分发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和教育会计核算中心有关制度和规定执行,要在规定时间内到教育会计核算中心核销票据。

  (四)规范捐赠收入管理。严格规范各级教育部门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行为,收取捐赠款时必须进行公示,依法为其出具凭证,捐赠款要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三、严格支出管理

  (一)规范公用经费支出。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其中义务教育段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支出、基本建设投资或偿还债务等其他支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费等收入统筹用于办学支出。支出要以收定支,一是要有资金来源,没有经费来源的项目坚决不立;二是要有列支渠道,违规违纪的支出坚决不列。要坚决压缩不合理开支,严格控制招待费、会议费和劳务费等支出,招待费原则上要控制在公用经费总额的2%以内。用于教师培训方面的支出不得低于公用经费总额的5%。

  (二)完善开支审批制度。

  1.在支出管理上实行“先审批后支出”的管理办法,除正常税、费以外的所有财务开支均实行审批制。

  (1)审批程序:先由部门填报《支出(预支款)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送主管会计把关审核,经分管后勤副校(园)长、校(园)长签字后执行。特殊情况需要急办不能审批的,由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请示校(园)长同意后执行,并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2)报销程序:①属于部门办理的财务事项,由该部门负责人持已签批的《支出(预支款)审批单》,按主管会计、分管后勤副校(园)长、校(园)长顺序签字后报销。②所有报销单据原则上须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会计、分管后勤副校(园)长、校(园)长签字。③原则上要求所有费用支出实行周清月结,预付(借)款项要求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清理完结。

  2.继续落实大项开支报批制度,对零星基建、校舍维修、设备购置、外出学习培训、参观考察及福利等支出,学校(园)要事先编报计划,按照权限经教体局或教委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的事项,不能办理支付手续。

  (1)设备购置、外出学习培训、偿还债务以及福利支出,无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教体局审批。

  (2)零星基建、校舍维修事项,项目开支市直学校(园)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镇办初中、中心小学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镇办其他小学、中心幼儿园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镇办其他幼儿园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必须报市教体局审批;项目开支镇办初中、中心小学在5000元以下,镇办其他小学、中心幼儿园在3000元以下,镇办其他幼儿园在1000元以下的,由镇办教委负责审批。

  (三)实行大项开支集体研究。学校(园)内部实行支出审议制度,日常基本支出由校(园)长审批,大项开支须经校(园)务会集体研究决定,校(园)务会会议纪要作为报账依据。

  1.市直中学开支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小学、幼儿园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项目,必须由校(园)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2.镇办初中、中心小学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其他小学、中心幼儿园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其他幼儿园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项目,必须由校(园)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估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1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工程竣工验收后设备、物资等的采购)政府采购项目,5000元至5万元的通用类(标准规格统一的电子、电器类产品)政府采购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实行政府采购。

  (五)严格报账手续管理。学校(园)各项支出项目及标准要符合规定,开支合理,手续完备。报账时,必须提供该项支出的审批报告、校(园)务会会议纪要以及相关文书(或合同)。零星基建及维修项目金额超过10000元的,需提供中介审计机构出具的决算报告,报告中的结算定案表要规范,审计单位、法人代表、经办人要签章齐全。

  (六)规范食堂财务管理。建有食堂的学校(园)必须按照食堂财务管理要求统一建账、理账。严格采购、入库、出库等内控手续,材料采购与保管不得一人兼任。要按会计制度规定如实进行成本核算,每月向师生公示。不允许学校(园)利用食堂盈利,严禁在食堂账目中列支学校(园)正常办公费用、职工福利和加班补贴等其他支出,严禁收支不入账、账外设账或私设“小金库”。

  (七)严格控制债务。学校(园)要严格执行年度预算,不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严禁擅自向社会、教师高息集资或在银行拆借资金搞建设,不得出现新的债务。对于未经批准举债的,按照“谁举债、谁负责”原则,债务由举借人自行解决,并按规定追究校(园)长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资金管理

  (一)严格收入资金管理。学校(园)集中收费,必须通过代收银行收取并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集中收费之外的零星收费,可由学校(园)自行收取,当日内缴存财政专户。代收代管款项要及时足额上交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账户。以上资金应在缴存银行后3个工作日之内及时到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办理报账业务,在收费结束30日内将收费电子档案数据上传教育会计核算中心。严禁坐支现金,严禁公款私存。

  (二)严格支付资金管理。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要严格执行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单笔业务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结算起点的,必须使用转账支票结算,不得支付现金。各单位报账资金必须在3日内与客户办理支付结算,并填制《资金结算反馈信息表》上交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备查,严禁财务人员截留、挪用报账资金。

  (三)严格往来资金管理。学校(园)要加强对各项往来资金的管理,控制其额度并及时核对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对于确定无法收回(或无需支付)的往来资金,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各项应缴款项要按规定期限及时足额解缴,不得截留、挪用。

  (四)严格专项资金管理。对于各类专项资金,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用途管理和使用,严禁挪作他用。因特殊情况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书面报请教体局、财政局批准后,方可使用。资金使用单位要按季度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要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结余的专项资金要经教体局、财政局报批后按规定办理。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设立专款账户,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在会计核算中须单独反映,按要求规范账务处理,真实反映每笔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严格资产管理

  (一)明确管理职责。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总管理员和部门管理员双重管理的体制。总管理员负责学校(园)全部固定资产明细账,不保管具体实物。部门管理员负责保管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并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分布表,及时掌握固定资产在用、在库的情况。

  (二)加强日常管理。要加大资产管理力度,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教育会计核算中心与各单位、各单位总管理员与部门管理员每季度要核对一次账目,以强化资产管理。

  (三)严格报废程序。学校资产需报废处置时,应先由部门管理员提出申请,经校产管理小组(由校产总管理员、主管会计、部门管理员组成)实地勘察核实,报校(园)务会通过后,按规定报批。对学校(园)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和单位原值(或批量总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置时,需经教体局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勘察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由教体局组织人员实地勘察后审批,并报财政局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做出决定和安排。固定资产在审批报废、出售的同时,要准确评估残值价值(价值较高要请权威部门进行确认),在3个月内将资产处置收入按规定入账。

  (四)规范资产处置。资产的出租、出借要按照《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及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程序、期限及要求办理。所取得的收益,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收坐支,不得作为单位自有收入管理,不得直接抵顶债务或以发放奖金、福利、承担费用等形式替代租金、投资收益。

  六、实行财务公开

  (一)扩大财务公开内容。凡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代收代办服务项目费用及结算情况、年度预算和决算、财务管理各项规定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利益的重大经济事项,均应及时予以公开。其中,涉及学生的收费要公开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减免政策及投拆举报电话等,公示内容应随着收费变动情况及时作出调整。

  (二)创新财务公开形式。各单位要根据财务项目的不同和单位实际情况,灵活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公开。各种收费要在收费公示栏公开。年度预算和决算情况可采用报告制形式,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公开。代收代办服务项目费用及结算情况由相关单位提供明细在班级内张贴公示。

  (三)严格财务公开程序。各单位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公开项目和内容,经校(园)务会讨论通过后,由校(园)长签字后予以公布,并备案。各级财务部门要及时通过意见箱、公开电话、座谈会等形式收集教职工、学生和家长对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及时公布整改结果。各项财务公开后的相关资料要留档备查。

  七、加强内部审计

  (一)实行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加大对单位主要领导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力度,主要对上一年度单位经济活动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审计实行分级审计,以两年为一个周期。教体局主要负责镇办教委及所属初中、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和市直学校(园)的审计工作。镇办教委负责所属其他小学、其他幼儿园的审计工作,审计结果均需教体局备案。各单位的审计结果与干部选拔、使用和管理相挂钩。

  (二)完善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单位主要领导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提前介入临近离岗干部的审计。重点对其任期内单位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存在的问题及应负的责任,以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八、加强人员管理

  (一)配齐配强人员。镇办教委、市直学校(园)经费会计以及市直学校(园)生活会计,由市教体局统一选聘配备;其他学校(园)根据相应的会计工作岗位由单位自行配备并上报教体局财审科备案。农村中学和中心小学要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其他学校(园)应配备兼职会计人员。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财务人员配备工作,严格按照会计岗位配备原则,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财务管理工作。

  (二)抓好业务培训。教体局每年与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联合,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财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单位财务管理质量的提高。继续开展“财务管理现场答疑解惑”活动,定期深入基层单位,面对面与学校(园)财务管理人员就财务管理有关疑点、难点问题进行交流和探讨,答疑解惑,解决实际问题。

  (三)加强人员管理。教育财务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体制,财审科负责业务管理和指导,各单位负责日常具体管理。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奖优罚劣,对工作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可提出申请,教体局及时予以调整更换。继续在系统内实行专职会计人员异地交流上岗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定期轮换,促进会计人员加强交流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九、强化监督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把财务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措施,抓好落实。校(园)长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从维护学校稳定、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财务风险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学校财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校(园)务会议要定期听取财务收支汇报,及时发现解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和改进工作措施,切实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完善内控制度。各单位要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政策宣传、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教代会审议、群众监督等制度,加强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建立规范、高效的财务管理体系,从源头上防范经济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三)加大检查力度。教体局定期会同财政、审计、物价和监察等部门对学校财务管理进行检查,重点查处挤占挪用中小学经费、违规收费、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等行为。进一步加大乱收费治理力度,着力解决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散滥、补课乱收费的问题。

  (四)强化责任追究。学校(园)财务管理实行问责制,校(园)长为财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承担财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凡因财务管理工作不善,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一律取消单位及主要领导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并依法追究具体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意见

  一、理顺管理机制、落实主体责任

  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各学校、幼儿园、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财务活动在法人的直接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法人作为单位财务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带头执行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单位资金规范、有效运行。要高度重视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方面给予支持。

  为切实加强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工作,教育局将成立财务核算监管中心,通过“经费集中支付、收支网络审批、核算线上监管、预算分配透明”等基本运作,对各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原则上,各单位要独立履行核算职能,健全单位财务机构,履行会计主体责任。账务规模较小的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事业法人登记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幼儿园、直属单位等单位,由教育局财务核算监管中心进行代理记账。

  二、遵守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

  1. 推进内控制度建设,提升财务监督能力

  健全和完善以内部控制制度为核心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各单位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要求,认真排查学校财务管理中的风险点,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单位法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主持制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工作方案,重点围绕资金使用、国有资产、基建与维修、食堂、采购、学生资助等领域,细化各类经济活动和行政事务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控制环节和相关责任,实现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到2019年底,教育系统各单位都要建成权责一致、制衡有效、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管理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

  2. 强化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水平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2019年度鄞州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鄞政办发〔2018〕104号)》等文件精神,各单位要健全预算编审体系。

  遵循“统筹兼顾、收支平衡、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的原则,各单位要在法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会同相关处室共同完成预算编制工作。收入预算测算要准确,支出预算要强化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内涵建设投入,提高预算编制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要开展单位中期财政预算规划和项目滚动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编制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各单位要依法依规组织收入。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合法票据。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严禁为其他部门和单位代收费。要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坚持自愿原则,不得以强制手段要求学生参加服务性、代办性项目。要坚持收费公示制度,长期、固定在学校醒目位置向家长和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等。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定期排查机制,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设账、公款私存。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各单位应当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预决算信息必须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地对外公开,严禁瞒报、漏报和编造虚假财务决算信息。

  3. 规范支出管理,严格遵守财政纪律

  各单位要规范支出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要严格预算执行,杜绝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和《宁波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内容。要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缩常规性支出,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要严格执行工资政策,规范津贴补贴发放。要严格执行公用经费支出管理规定,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严禁使用“白条”列支,严禁使用虚假票据,严禁虚列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咨询费等套取公用经费。要加强学生资助经费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要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积极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不断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4. 加强资产管理,确保单位资产安全

  各单位要按照《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幼儿园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稿)》,加强资产管理和监督,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的配置、管理和使用、处置、出租出借等,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严防国有资产流失。要加强现金和银行账户管理,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全过程。

  5. 坚持公益性原则,强化食堂财务管理

  根据《关于加强鄞州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甬鄞教计〔2018〕123号)文件精神,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原则,实行食堂财务专账核算。严格食堂收支管理,控制物资出入,定期公示监督,规范经营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广大师生权益。伙食费全年结余或亏损要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4%以内,确有少量结余的,应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

  学校食堂粮油和原辅材料等大宗物品采购严格遵循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堂粮油和原辅材料采购管理工作》(甬鄞教计〔2017〕127号)规定,定点采购,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教育局将逐步扩大食堂粮油和原辅材料统一配送的覆盖面。

  6. 规范程序,严肃采购与基建纪律

  学校要加强各类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出台的政策规定,规范学校采购程序和采购行为。建立健全内部采购管理制度,将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并严格执行,杜绝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不得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政府采购范围之外的零星采购项目,学校要明确内部采购、验收、入库等流程,规范内部采购方式变更手续,做好邀标、议标记录。为学生代购活动所产生的折扣收益,应全部让利于学生,不得在采购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手续费或其他利益。

  教育局直属学校、幼儿园、单位要按照《鄞州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遵守基本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基建项目决策程序和各类报批手续。校舍建设、维修要合理规划,要按照预算控制建造成本,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建设预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功能、规模和标准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严格履行支付审批手续。项目施工完成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推行基建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加强对学校建设项目参建各方的管理。

  镇(街道)学校、幼儿园、单位的采购和基建工作执行本镇(街道)的相关管理办法。

  三、强化财务监督、完善追究机制

  教育局计财科负责各直属学校、幼儿园、单位的会计业务指导、财务活动监管等工作;负责对区级及以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督查。教育局监察室、审计室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的财务监督、专项内审工作。教育系统非教育局直属的学校、幼儿园、单位的财务业务模式按照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接受镇(街道)财政部门的会计业务指导和财务活动监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行政监察、纪检部门的监督,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公示。要充分发挥职代会的财务监督作用,定期公布学校财务收支情况。

  各单位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切实落实学校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

  有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意见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将此项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结合当前的财务检查,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标准。

  1、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会计行为。支出原始单据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负责人等三人以上签字。各单位应在保证正常运转前提下,有计划逐步偿还以前年度欠款。未经教体局批准,严禁以任何理由赊购物品。

  2、加强财务公开,推进民主理财、科学理财,确保教育经费安全、规范和有效。学校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正确处理各种支出的关系,坚决反对和杜绝铺张浪费,尽可能增加教学教研开支。教师培训费按照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主管部门及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招待费开支不得超过单位公用经费的2%。局属学校不能超过教体局审批的限额,镇(街道)各学校原则上不允许招待费开支。

  3、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管理,严禁自立项目乱收费和向学生收取明令禁止的费用,严禁违规代收费,所有代收费项目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

  4、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定期组织清查,做到账实、账账相符。严肃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凡属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教学、办公用品,采购单位年初应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报教体局(相关科室)审批后,由政府采购办统一招标采购。学校的固定资产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处置,确因使用年限已到且不能继续使用的,需报教体局审批后处置(特殊资产如车辆等需经教体局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实施公开处理),严禁重钱轻物,重投入轻管理。

  5、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严禁坐收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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